“挑战杯”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申请承办办法

(2002年6月14日,第八届“挑战杯”竞赛全国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)

   本办法依据《“挑战杯”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》制定,全国组织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确定承办下届“挑战杯”竞赛的高等院校。

一、申办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:
   1.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;

   2.建立了常设的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组织机构;

   3.建立了本校大学生科技发明奖励基金;

   4.具有召开组委会会议和举办作品展览、成果转让等大型活动的人、财、物的基础;

   5.得到所在省(区、市)党政、团委、科协、教育厅和学联等单位的支持;

   6.曾获历届“挑战杯”和“优胜杯”的高校享有优先承办资格。


二、申办单位应向全国组委会递交申请书。申请书需包括如下内容:
   1.学校概况;

   2.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情况;

   3.参加历届“挑战杯”竞赛的获奖情况;

   4.承办“挑战杯”竞赛活动的人、财、物等基础条件和具体方案;

   5.学校团学组织的申办意见及学校党政的批准意见;

   6.所在省(区、市)团委、科协、教育厅和学联的推荐意见。


三、申办程序
   1.在举办当届“挑战杯”竞赛活动终审决赛前,申办高校须向全国组委会办公室递交承办申请书,时间截止到参加终审决赛的报到日期。承办申请书内容应翔实、明确;

   2.组委会将各申办单位的申办材料发放给当届所有全国组委会委员,进行审议;

   3.在当届“挑战杯”竞赛活动终审决赛的最后一次组委会上,当届组委会委员投票表决下届“挑战杯”承办单位。


四、表决办法
   1.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。候选高校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出承办申请的单位,并按申报时间先后为序排列。表决的组织工作由组委会秘书处负责。

   2.正式表决时,参加表决的委员必须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。每张选票限选一所候选高校,选两所或两所以上的选票视为无效选票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,表决有效;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,表决无效,应重新表决。

   3.组委会委员对候选高校可以投赞成票,可以投弃权票,不可另选其它非候选高校。

   4.表决时应设监票人和计票人,对选举过程和计票工作进行监督。监票人和计票人应从组委会成员中推举产生,候选高校人员不得参加监票和计票工作。


五、候选高校获得实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票者当选。若候选高校所得赞成票均未超过半数,则以得票数的前两位(含并列)的候选高校再按上述程序重新投票,得票数多者当选。若重新投票后两所候选高校得票数相同,则由组委会根据他们在当届“挑战杯”竞赛中团体名次的先后决定,名次排列在前的学校作为下届“挑战杯”竞赛活动的承办者。


六、表决时,如发生超出表决办法规定的情况,由竞赛领导小组裁定。


七、在当届竞赛的闭幕式上举行承办单位的交接仪式。